“常州毒地案”环保组织败诉 需承担189万元诉讼费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7-06-16 18:44:25
杨翼飞律师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不应当区别对待,更不应当出现检察机关无需交纳诉讼费而环保组织需要交纳高额诉讼费的情况。值得关注的是,2015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指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的,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贵州省高院还提出,应探索建立对胜诉原告给予奖励的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葛枫建议,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使得社会组织的起诉、调研、取证的费用都能得到支持。
尽管面对“天价诉讼费”的压力,马勇依然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在他看来,任何一起环境公益诉讼遇到重大困难甚至挫折时,正好就是完善这项制度最为重要的时机,“这个案件将会影响整个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意义十分重大”。(李超 恽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