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环保组织败诉 需承担189万元诉讼费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勇介绍,在制定新环保法前,就是否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决策层经过一场讨论。有人担心如果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会导致滥诉现象发生,滥诉很有可能会导致占用优秀诉讼资源,使新环保法成为一部分人牟利工具,使之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败诉的巨大风险,所以现在环境公益诉讼总量还是很少,不用担心滥诉的情况发生。”马勇说。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翼飞也分析称,环保组织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利益纠纷,如无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环保组织一般不会轻易提起诉讼,因而也无需担心滥用诉权的问题。
杨翼飞说,环保组织胜诉后并不会得到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及环境修护费都支付至当地的环保专项账户用于环境治理。此外,环保组织均为公益组织,其本身并无盈利能力,所有运作资金均来源于社会捐款。
据了解,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符合最低规定的“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有700余个,但2015年中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经济困难有目共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2014年的调查显示,全国60%的环保组织无力负担固定办公场所,超过80%的组织年度筹资不足5万元,而近半组织没有法律相关业务。
公益诉讼应建立“兜底”制度
“对于我们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常州中院并未同意。”马勇说,环保组织是法律的践行者,诉讼就有败诉风险,“虽然我们认为判决很不合理,但是对诉讼费的判决生效,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就要作好交纳相应款项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