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再审两“抢生”二孩案
吴有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得再援引适用,两地计生部门的征收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他们生育二孩时“单独二孩”尚未入法,允许“单独二孩”的新法没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会扶养费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因此应该对他们适用旧法进行处理。
吴有水认为,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审理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时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审查两对夫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在具体的适用法律法规上,吴有水认为,原则上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新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应当适用新法规。“两审法院在新法实施以后依然用已经废止的旧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缺少依据。”
案件再审具风向标意义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倍受关注,在全国并不少见。
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些在生育政策调整之前出生的“二孩”,如果按照调整后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是合法出生,但如按照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就会被卫生计生部门界定为“超生”。而从孩子出生到被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到予以处罚,有的会有一个时间差,于是出现孩子出生时生育政策尚未改变,但当卫生计生部门对其父母进行超生处理或执行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生育政策已经改变,导致各方产生如何处理的争议。
对于父母来说,认为既然政策放开,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了,还揪着之前生的孩子不放,尤其是只早生几天就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太不公平。而对卫生计生部门来说,对此类群体如何处置也颇感棘手。
记者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社会抚养费,有的省过往不究,有的省则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