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再审两“抢生”二孩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样认为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法律修订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口计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夫妇俩社会抚养费79020元。
对此,两对夫妇均表示不服,并将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对于两审败诉,两对“抢生”夫妻仍不服。随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提出申诉。浙江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做出裁定。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棘手”案件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
章荣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时,按照当时的计生政策是违法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应修订,但如许多地方一样,《条例》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如何衔接。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棘手”的案件实际上暴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两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今天的庭审中,吴有水说,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两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之后,因此原来据以认定的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已经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陈杨国、徐姗姗夫妇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更没有道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而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