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有两大变化
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并报国务院审批。
5月3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文称,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一定要站在新起点,取得新突破。为此要在六个方面深入开展工作,其中之一,就是编制一批规划,优化城镇布局。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提升山东半岛、海峡西岸城市群开放竞争水平。同时培育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发展壮大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城市群,形成更多支撑区域发展的增长极。
规划有哪些新变化
在全国多个城市群中,长三角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基础雄厚、城镇体系完整、一体化发展基础较好,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10年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下称《区域规划》)。
相对于《区域规划》,“此次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规划,可能会有两个变化。”上海社科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所长、国家发改委长三角区域规划综合组成员郁鸿胜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变化之一,在于区域范围可能发生变化,会有更大范围的区域加入进来。
长三角是一个经济区概念,同时又有行政区划的概念,范围到底划定在哪里,一直存在争论。
长三角合作起源于1992年建立的长三角15个城市经济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制度,1997年升格为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此后,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多次扩容,2003年,台州市被接纳为正式成员。2010年合肥、盐城、马鞍山、金华、淮安、衢州等六城市“入围”。2013年徐州、芜湖、滁州、淮南、丽水、温州、宿迁、连云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