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省市地税代征社保费 扩围至非公经济、自然人
对此,一位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的省份都已经开始尝试地税机关代征社保费,且从业务规模看,每年代征的社保费金额与所征收的地方税收总额基本相当。“近年来,地税部门在征收面、征缴率和催缴手段等方面表现出税务机关的优势,保障了社保费及时入账。”
早前,在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等19个省市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
一位接近税务系统的人士认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具有主体地位,未来征收范围会继续扩大,而且有可能实现全责征收,这在此前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已有痕迹。
在上述税总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强化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发挥征收力度大、征税网点多、征管信息资源和征管经验丰富的优势,并推动税务机关社保费全责征收工作。
部门共识难达成
一直以来,针对社保费是否应该统一由地税部门来征收的讨论不断,但由于社保征缴涉及到财政部、税务机关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十多年来各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
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