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将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 各自发展目标确定
8.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在分类定责考核上有何不同?
明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的功能和业务特点确立有针对性的考核标准,有利于发挥考核手段的导向作用。《意见》对两类企业的分类定责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兼顾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性质,明确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要求,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的考核制度。针对具体情况,《意见》又进一步提出定责考核要求。一是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情况的考核。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意见》还提出,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给进一步细化定责考核留下了空间。
9.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工作需要把握哪些问题?
《意见》对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实施中要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分类的实施主体和程序问题。按照《意见》提出的“谁出资谁分类”原则,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分类方案,具体程序为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根据需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