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回应《做企业这么多年,我太憋屈了》(全文)
记得有一次我们一家酒店客房里的一盒薯片过期了几天(辩解一下,我们都是快过期时拿出来同事们分着吃了,可能漏了一间房,我绝对认罚),结果被客人举报查了,最后一盒过期几天的薯片罚了我们三万,因为规定是“金额不足一万的,处以两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刚开始要罚五万,后来找人说情罚了个中间值。我想问的是,什么情况罚两千,什么时候罚五万?为什么不能够清楚地说十倍、二十倍产品销售额的金额罚?如果我们认识人管用的话,我一定只会被罚2千。
还记得有一条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等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外资给了各种优惠和减免,国有、集体土地经常免费给他们用,后来就开始征收了土地使用费,而当所有的房屋租赁都面向市场尤其是有了土地使用税之后,这条规定忘记取消,换句话说,内资和外资企业一样的价格租的办公室,外资就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而内资则不需要。我就这个问题咨询过税务总局,他们的答复是几十年前国土资源部前身(国土部?)定的,由税务局代收,后来转到地方财政还是那个部门,国土资源部也不管了,忘记改了。
这条规定虽然国家忘了取消,但只有几个城市已经取消了,绝大部分城市每年还会做要求,大太太的孩子收税完不成任务时就会来收。
3)家规为一些中间机构提供敛财机会
建委要求投资金额30万以上或面积300平米以上的装修或建设需办理开工证(注意了,家里装修花30万可能要开工证吗?没有的可能违法哦!),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我觉得建委审查办开工证是合理的要求,可是,为了取得开工证必须有工程队伍招投标,而招投标需要招标公司来进行。
如果是国家的项目,通过招标公司来进行是合理的,因为可能有人在报价里做手脚贪污问题,而我们作为私营企业,我为什么不能指定自己习惯使用的工程队,只要建委认定我指定的工程队和设计图纸取得有相应的资质认可就一样保证安全了。
说白了,建委怎么会去掉这个要求?要不然招投标公司没饭吃了!所以,我们最后都是由招投标公司操作,最后选定我们指定的工程队,我们多浪费几十几天时间等待招投标,多花几十万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