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1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对象。
从实际情况看,规模和影响较大、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的私募基金,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按照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思路,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二)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征求意见稿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私募基金的性质和特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了规定:一是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第六条)。二是列举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形(第七条、第八条)。三是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第九条、第十条)。四是规定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行业协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五是规定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并规定了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人应当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等(第三章)。
(三)关于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