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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肖捷旧文:中国宏观税负有上升需要和空间

来源:中国经济人50人论坛  发布时间:2016-11-07 22:31:04
GDP)的比重来测算。经合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通常用此方法测算不同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并公布这方面的数据。

    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9)》所列的数据相对齐全的47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的资料(该年鉴在有关条目下列出了13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59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数据缺失,28个国家和地区数据未及时更新,年份不可比),按税收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如下:

    23个发达经济体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冰岛、以色列、挪威、新加坡、瑞典、马耳他、英国、美国,以下简称发达国家)平均为27.7%,最高为47.1%,最低为14.6%;

     24个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毛里求斯、摩洛哥、南非、马尔代夫、泰国、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蒙古、俄罗斯、乌克兰、智利、洪都拉斯、秘鲁、澳门,以下简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为22.7%,  最高为37.7%,最低为16%。

    按包含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等在内计算的宏观税负,发达国家平均为43.3%(其中,社会保险缴款占10.4%),最高为58.7%,最低为21.7%;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为35.6%(其中,社会保险缴款占6.9%),最高为52%,最低为21%。

    相比之下,在这47个国家和地区中,发达国家按税收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平均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高出5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履行职能范围决定的;按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发达国家平均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高出7.7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缴款等规模要超过发展中国家。

    在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9)》中,中国的数据为2007年。按照中国现行各类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并以2009年数据测算,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5%;加上政府性收费和基金等非税收入,宏观税负约为30%(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占4.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占3.8%)。有的研究机构和学者,根据相关数据分别测算或估算中国目前宏观税负水平比30%要略高一些。笔者以为,其中可能存在数据转换口径的差别,或者没有完全剔除关联数据之间的重复计算因素。

    必须指出的是,用政府集中的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占同期实现的GDP比例来衡量宏观税负水平,虽然是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常用的比较方法,但仍然有其局限性。

    首先,国家间财政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会不同程度影响税负比较的公正性。由于各个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分别体现了本国执政当局的治国策略和管理思想,即使是方向一致的政策主张,也可能会在操作层面做出不同的规定,并影响到宏观税负水平的变化。  此类情况并非罕见。例如,基于某种政策意图,政府对企业或公民的财政支持,既可以实行税收减免方式,也可以采取资金补助形式。实行前一种方式,政府集中的税收减少;采取后一种形式,并不影响政府集中的税收,占GDP的比重也会相应高于前者。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为减少税收漏洞,一般都控制实施减免税政策,采用由预算安排资金补助。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为吸引资本流入,鼓励某些行业或区域发展,对企业实施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如果是采取税收减免方式,将直接减少收入;如果是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即将税收先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将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收返还给纳税人,名义上统计入库的税收没有减少,但这部分收入并没有实际形成公共财政资源。

    其次,统计数据的非一致性,也会或多或少影响税负比较的合理性。尽管IMF对政府收入的构成及分类做了界定和说明,然而,囿于资料的匮乏,我们无法区分不同国家在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统计上的具体差别。

     根据IMF的分类,政府各类收入中,包括税收、社会保险缴款、捐赠收入、其它收入。税收虽然是各国收入中共有的项目,但是,存在着上述不同制度安排出现的迥异结果的影响,进行项目间的调整,也难以保证各国数据口径完全一致。社会保险缴款反映了不同国家养老等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差别,以税收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国家,这项收入很少或不存在,而以非税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国家,这项收入规模较大。譬如,欧盟一些国家虽然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到30%,但社会保险缴款一般都超过10%。这也表明,尽管税收是构成宏观税负的主体,非税收入负担也同样需要关注。

    捐赠收入所占比重不大,尤其来自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赠与收入,与本国创造的GDP并无关联。其它收入,包括各种财产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以及罚金和罚没收入等,各个国家多寡不一,有的国家财产性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也有一些国家这项收入缺失。另外,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政府提供的某些服务(如办理证照等),由受益者负担成本费用,并不增加非受益者负担。

    财政制度安排存在的差异和统计数据的非一致性,难免会给比较分析研究带来一些困难,使宏观税负问题的讨论出现不同认识,甚至陷入罗生门。由此产生的纠结实属正常,无需渲染。或许只有在国际间普遍建立政府会计制度后,对政府的各项收支和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核算,才能得出更加合理的诠释。遗憾的是,受制于多方因素,目前能够建立政府会计制度的国家微乎其微。

    虽然用政府集中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占GDP的比重测算宏观税负水平有一定局限性,但仍具有参考意义,可以使我们对宏观税负问题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入。宏观税负既有总体水平问题,也有结构性差异,不能忽略具体项目和负担对象。宏观税负水平高,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统筹支配的财力资源一定就多,非税收入的许多项目具有特定用途,政府无法转移使用(比如,社会保险缴款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中国土地出让收入等也属于这类情况)。宏观税负水平低,也并不表示政府使用的财力资源一定就少,政府可能还有其它融资方式(比如,政府发行公债等)。比较分析宏观税负水平,不能脱离不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政府职能范围,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宏观税负水平没有放之四海皆适用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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