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储户存款2300万元被骗 银行业务流程有缺陷
记者查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例与朱浩洁案颇为类似。
2008年5月上旬,徐某和中国工商银行(4.440, 0.00, 0.00%)上海市鞍山路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虚构事实高息揽存,诱骗俞某前往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之后,俞某将2091万元存入账户,当天徐某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账户内资金取走。案发后,徐某、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刑。
俞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后,法院审理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诈骗,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之后,判令银行返还俞某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上述张玲音骗取受害人胡某3000万元一案中,胡某曾将涉案的招商银行宁波百丈支行告上法庭,索取赔偿。该案一审胡某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胡某一案,曾有多名法学专家组织了论证会,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
专家认为,在为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银行没有尽到储蓄合同所要求的审慎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包括没有尽到与大额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审查义务,没有对储户胡某进行基本的询问。此外,银行对第三人“代理”转账行为的事实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且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
记者翻阅案卷了解到,该案中,胡某曾三次办理过打印对账单业务,均没有输入密码,之后转至招商银行百丈支行办理打印对账单及转账业务。在此过程中,3000万元被转出。
法院认定,胡某对打印对账单无需输入密码应当知晓,转账系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