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规定:干预司法应如实记录并通报追责
二是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使“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规定可执行、能操作,以保障那些秉公执法、不听“招呼”的法官、检察官不被随意调离、处分。
三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挂职下乡、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规范考核追责 确立错案责任追究标准以防不当担责
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有利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规范考评考核方面,《规定》明确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范考评考核办法的制定,即采取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和地方适当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防止一些地方自行其是、乱设名目、出现偏差;二是规范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明令要求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报排名、接待上访不力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
在规范责任追究方面,《规定》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标准。明确追究错案责任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为限,并对执法各环节中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区分界定,防止不当担责,以解除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
二是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辩解、举证、接受听证、申请复议、复核、申诉、再申诉等权利;
三是建立了不实举报的澄清、善后机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有损害法官、检察官声誉、名誉的言论、举报等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措施,有利于司法人员消除顾虑,大胆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履职安全 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亲属要依法严惩
近来司法人员受报复伤害事件增多,凸显了对司法人员履职安全保护的不足。对此,《规定》在司法机关自身强化保护的基础上综合施策:
一是强调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