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审计署对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和所属国家法官学院、机关服务中心等6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1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审计结果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和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基本遵守了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会制度规定。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8个因公出国(境)团组超标准列支城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11.26万元,其中2015年8.24万元;2个因公出国(境)团组违反规定列支外单位人员费用9.54万元,其中2015年2.13万元。
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6个会议未按规定在定点饭店召开,共支出会议费121万元;1个会议参会人员超出规定人数,并由参会人员自行支付应由会议组织单位支付的会议费34.65万元。
3.至2016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未按规定清理并向财政部上报财政存量资金7066.48万元。
4.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违规在部门机动经费中列支补助地方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研究项目、地震救灾等款项844.59万元,其中2015年414.59万元。
5.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房产出租,2015年收到房屋出租收入200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6.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未将所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核算的课题收入169.45万元、课题支出176.21万元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所属国家法官学院未将计划外学员培训和杂志销售收入1234.96万元、相关支出1215.47万元在单位决算中反映。
(二)其他方面问题。
2014年至2015年,所属人民法院报社购置的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117.24万元未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账核算,其中2015年72.1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