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高额押金成监管盲区 成不法分子吸金法宝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都需要公示收费依据,并且遵循国家和地方标准收取费用,以实际满足养老需要。
观点 “零成本”押金涉嫌非法集资
王琮玮律师认为,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生病在所难免。押金作为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的约定,从行业来讲是需要的,但是这种需要不应当成为养老机构投资其他金融运营的“零成本”,以赚取巨额利润。建议可以由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押金部分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用于医疗、应急等用途。
养老院的老人,一般都是一住很多年,这部分押金就会在经营者手中保存较长时间,让他们用于投资金融;还有的采用会员制,要求老人交纳上百万元费用的,更多的是一种金融运作方式。这种方式,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给老人带来很大的影响,也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现在很多养老院打着福利的旗子,比如说以投资养老院的形式,将大笔资金无息为己所用;预订养老床位享受优先优惠入住,或者收取高额押金不用于其所承诺的服务需要和医疗应急需要等。而这种形式是否能够判定为犯罪,还需要根据收取人数的多少、金额、资金用途、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非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以各种形式收取公众资金的,可能会涉嫌两个罪名:一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非法集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即《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 高押金使养老钱面临风险
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长,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与此同时,中国也加快了老年服务业发展步伐,2000年全国养老床位刚达到120万张,2014年便达到554.1万张。中国老龄产业一直被视为“朝阳产业”,但发展却步履维艰。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15年7月发布《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中显示,被访的257家养老机构中,养老服务床位空置率高达48%,48.1%的养老院收支基本持平,32.5%亏损,仅有19.4%稍有盈余,民办养老机构生存尤为困难。养老机构存在定位不清、结构失衡、服务滞后、监管乏力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