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好心人”收留3孤女 卖其父母遗产赚600万
,并支付房费、按揭等费用155186元,并于2015年11月18日下达判决,除退赃数额变为1914814元(扣除段连排以小妹名义购买房屋的开销),仍以段连排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段连排不服,上诉称其不构成犯罪。
2016年4月12日,衡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4日下达判决。二审判决书中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但改判段连排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段连排赔偿受害人1914814元。
衡水中院二审认为,段安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骗取土地部门信任,将宋家三姐妹父母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北侧400平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自己所有;采取欺骗买受人的手段,将被害人宋文博位于大营镇邢德线北侧的房产及被害人父母遗留的硝染材料非法出售,并占有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应予刑罚。
对于出庭检察员、诉讼代理人认为段连排构成诈骗罪的意见,衡水中院认为,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系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认知错误自愿处分财产,使被告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段连排欺骗的是土地部门及买受人,并非欺骗被害人,而且实施犯罪行为时隐瞒了被害人,被害人始终未同意段连排处置被害人父母遗留的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4月27日,宋家三姐妹在收到衡水中院的判决书后,表示不服。二姐宋恒欢认为,段连排以欺骗手段非法扣留小妹宋海莹的第一张身份证,私自开具宋海莹数张银行卡,盗取其户口本及房产证、土地证,私自买卖土地及染料,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土地所、土地局、房屋买方、染料买方为手段,从而达到了逐步诈骗的目的。宋恒欢说:“应该以段连排实际非法所得退赔受害人。”
衡水检察院负责本案的杨检察官表示,由于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是否进行抗诉的决定权在河北省检察院,三姐妹也可走申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