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因电信诈骗损失:2015年222亿元 2016年1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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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诈骗集团中独立出的提款集团(电信诈骗团伙中专门提现的人)为例,《意见》明确,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前提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上商城等提供各类服务的平台而言,《意见》称,平台如果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
不过,刑法存在滞后性。从早期顺应国家“下乡补贴”政策等的退税补贴到如今兼职刷单、钓鱼网站等骗术,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和手段也顺应社会趋势进行着翻新和技术、法律规避。除通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立法完善外,如何通过技术方式提高犯罪成本?
以曾十分猖獗、造成严重危害的伪基站为例,伪基站曾经历过多次技术迭代规避打击,然而,随着关键词屏蔽、技术追踪等技术的实施和多轮重点整治,利用伪基站诈骗的现象得到遏制。
“实践表明,如果在初始阶段就做好技术防范,可避免很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漏洞。”刘帅对《财经》记者称,银行严格落实“本人申请本卡”的实名制、开通紧急止付、延时到账等功能,已为受害者挽回大量财产损失,效果显著。除银行、电信运营商外,未来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也应起到相应作用。
一种对技术的担忧是,在传统电信诈骗犯罪空间被挤压的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虚拟货币等技术的产生,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转向更为纯粹的网络犯罪,给追踪、侦查和预防带来难题。刘帅说,实践中已观察到,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大数据的比对和碰撞,进行精准诈骗,然后以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洗钱出境的犯罪方式。
(文中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