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致股价12跌停 法院判其赔偿股民损失5000万元
来源:重案组37号 发布时间:
原标题:虚假陈述遭遇12跌停,A股企业被判为股民损失“买单”A股京天利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遭到证监会的调查,此后其股价连续12跌停。股民陈涛恰好在此期间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由于股价下跌,陈涛投资损失了14万余元,于是他将京天利公司诉至法院。今日(9月26日),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陈涛之间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支持了股民的诉请。宣判后,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共有200多名京天利股民提起与陈涛类似的诉讼,索赔金额共计8000余万,目前,法院判决基本全部支持了股民的请求,京天利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对股民的损失赔偿,金额已达到5000万左右。全文2581字,阅读约需5分钟。▲9月26日,股民陈涛起诉京天利公司案件在一中院宣判,图为宣判现场。A股公司12连跌停股民起诉讨损失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对外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18日,微信公众号“价值线”刊发了名为《“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文章,主要就京天利公司的业绩、其与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多家媒体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转载。此后,京天利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及5月21日发布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补充公告》。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载明:该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股民陈涛起诉认为,京天利公司历次公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陈涛作为证券投资者,基于对公告的信任于2015年6月3日以每股24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1300股京天利的股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后,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出现连续12个跌停板。2016年6月28日证监会对京天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陈涛于6月30日将1300股股票全部卖出,造成了经济损失14万,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陈涛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京天利公司及董事长钱某赔偿。▲开庭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交锋。京天利:“股灾”导致股民损失京天利公司和董事长钱某认为,首先,京天利公司虽然未披露关联事项,但该事项并不构成重大事件,因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其次,2015年5月18日微信公众号“价值线”已经通过文章《“揭开妖股面纱”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披露了京天利和上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多家媒体随即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转载,因此2015年5月18日是消息揭露日,而非陈涛主张的2015年6月23日。陈涛买入京天利公司股票的交易日为2015年6月3日,是于揭露日之后买入,因此他的损失与京天利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015年6月23日至7月8日,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整体急速下跌情况,京天利公司在此期间的股价下跌,是由证券市场异常下跌等因素所导致,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因此京天利公司和钱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开庭过程中,陈涛就其主张提交了15份证据,京天利公司就该案提交了20份证据。庭审过程中,各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内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涛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该案由7人组成大合议庭,北京市一中院院长吴在存审理并宣判该案。法院判决:A股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