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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文明确干部“能下”六渠道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将“裸官”列为“干部能下”的重要渠道之一,明确提出“裸官”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之一,应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习近平提出建“能上能下”机制
  这是首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哪些情形领导干部该“下”。昨天,中组部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透露:去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
  据新华社报道,去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会议强调: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制度改革和严格执行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
  该位负责人称,《规定》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请中组部部务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了审议。“《规定》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规定》第二条就明确提出,“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
  同时强调,“出台《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 焦点
 
  哪些领导干部该“下”?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身边人”约束不力等5大情形将问责
  中组部该位负责人强调: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因此,《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
  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7大情形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
  在此基础上,《规定》追加了5类会被问责的情形,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将被问责;选拔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约束不力,也会被免责。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规定》追加的5类问责情形,都是针对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八项规定顶风违纪、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
  他举例说,前不久刚结束的26家央企专项巡视,武钢、东方电气就被指出“身边人”问题。
  中国电子、中国核建、南方电网、宝钢等都被指出了“四风”问题。例如宝钢,“少数领导人员不收敛、不收手,公款打高尔夫球、抽高档雪茄,在高档酒店、会所高消费,超标准宴请”。
  “违背公德”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规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该十大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
  中组部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重点和亮点,就是上述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相关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
  竹立家也认为,近年来屡次发生的官员“艳照门”、“视频门”事件,特别是中纪委通报被调查官员的问题时屡次采用的“与他人通奸”表述,表明一些官员违背社会公德,“将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为官不为、庸懒散拖、裸官等列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具有现实意义”。
  四方式向下调整“不适宜任现职”官员
  如何认定哪些官员“不适宜担任现职”,触犯了上述10种情形?《规定》明确了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
  同时明确向下调整的方式,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官员,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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