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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丁挑战公众公司并购底线 新三板投资逻辑遭撼动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6-10-17 18:37:3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因为没有作强制要求,目前多数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都没有对全面要约收购做出明确说明,阿拉丁的公司章程中同样也没有,而新三板上至今没有完成过一例要约收购。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李欣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看,只要公司章程没有设定需要全面要约,那么大股东转让股份不要约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大股东更替后,三板公司64%的资产已经属于上市公司,那么IPO已经不是努力的方向,IPO的预期名存实亡,剩下的中小投资者退出路径堪忧,公司的估值会降低,虽然阿拉丁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合法,但是会对中小股东权益带来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上海某私募机构投资总监告诉记者,他所在机构在对一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前,除了考虑行业、营业情况、可扩展性等众多因素外,还必须考虑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方向或者时间点。

  “各种情况的出现,也是市场教育的一个过程,吃了亏的投资者,下一次肯定就会谨慎规避风险了。”某PE机构高层人士提醒中小投资者,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人一定要把相关规则了解清楚。

  另有券商新三板分析师表示,整个经济结构发展到现在,并购案例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中小股东同股同权的要求其实也是合理的,中小股东在面临公司控制权移转,在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情况下,可以充分考虑收购方的收购条件,既然他们无法影响控制权的移转,应当允许他们有公平的机会以公平的价格撤回投资,也就是提供现金选择权,或者是提供换股选择权。借助强制性收购要约,让众多中小股东做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体现为一种机会的公平。只是关键在于现在制度还不健全。“新三板是个新生事物,发展得很快,很多东西没跟上,要推动它的发展,需要靠配套制度来解决。”

  一位全国性券商的投行总经理也持相同的看法,“中小股东应该享有平等交易的权利,在大股东转让股份给上市公司的时候,应该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将股份出让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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