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要求上诉小股东提供12亿担保金 称重组失败将损失280亿
新浪财经讯 成为今年整个夏日消暑谈资的万宝华股权之争,在沉寂多时之后又重启波澜。上诉申请万科董事会撤销重组决议的小股东,被要求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在法院延长45日举证期限后,有了新进展。2016年9月22日,两位律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内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4、225条,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因庭前会议功能为明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系非正式开庭。

袁、张诉万科两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原告也没有收到其答辩意见,却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2016年7月19日万科公司申请,2016年9月23日原告收到)。
诉讼担保金申请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万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即原告要求撤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对申请人及广大股东理由影响极其重大。现由于被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导致本次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将给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被申请人所持万科股份仅有10000/11100股,本次交易失败对其影响微乎其微,被申请人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为平衡诉讼给双方造成的严重不对等的成本和风险,维护申请人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三款,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