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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最新判罚引热议 多次罚金不及基金经理一年薪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6-09-12 18:34:29
  近年来,为了杜绝“老鼠仓”的滋生,监管层在稽查和审理速度、处罚范围等方面都在不断加强。例如2015年起,证监会除了惩罚涉“老鼠仓”案基金经理本人外,涉事基金公司也会被处以3~6个月不等禁发新产品的处罚。那么,“老鼠仓”为什么还会层出不穷呢?这还得从相关法律说起。

  法律认定难,“灭鼠”任重道远

  在被易方达基金原投资总监陈志民刷新“纪录”之前,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一直被视为“史上最大老鼠仓”——累计交易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余万元,当年最高检察院提起的唯一 一起刑事抗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改判。

  理财不二牛了解到,1997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刑法》增加第一百八十条,其中增设“内幕交易罪”罪名。2009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

  如果说“内幕交易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从业人员,那么新增罪名目的则很明显,是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基金行业日益猖獗的“老鼠仓”现象,因为它适用的是资产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内幕交易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里,只有“情节严重”一项,而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这也是为何“老鼠仓”案件的刑期都在5年以下的原因。

  除此之外,究竟什么样的信息才是未公开信息?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节点?每个问题都是一头拦路虎,最终形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难的现状。

  “马乐案”中,最终最高法院将马乐的行为从“情节严重”改判为“情节特别严重”,不仅统一了法律适用,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虽然也并没有完全解决对该罪名认定难的问题,但至少让市场看到了一个明确的态度,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所说:“这也是法院通过司法个案,强力规范证券市场的举措。”

  此外,在“老鼠仓”案件中,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和有认罪悔罪等也能很大程度上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缓刑就是表现之一,不过这一点也深为业内人士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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