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控人套利新玩法:左手溢价发债 右手折价定增
虽然这套玩法的案例还不多,但已经足够给上市公司实控人提供“启发”。以美克家居为例,2015年12月24日,控股股东全部包揽的公司三年期定增方案获证监会批复;紧接着,控股股东美克集团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发行两期私募可交换债——15美克EB和16美克EB。其中,上述定增价为10.57元/股,而两期私募可交换债的初始换股价分别为19.69元/股和21.69元/股,套利空间有多大可想而知,很多投行人士将其作为这套玩法的经典案例。
游走灰色地带
虽然套利空间不小,但刚一问世,“私募可交换债+三年期定增”的玩法便游走在灰色地带。在这次交流中,李超最大的疑问是“这么干会否触及短线交易的监管红线?”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若触发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该玩法的最大问题是,认购定增可以看作是增持,而发行私募可交换债被看作是减持,私募可交换债通常情况下6个月后就进入换股期,如果这个时候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确实有触发短线交易的嫌疑。”王刚说。
美克家居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当时,美克集团发行的两期私募可交换债于2016年6月和7月进入换股期,如果定增在2016年6月实施,又有投资人在7月和8月进行换股,就有触发短线交易的嫌疑。不知道是否出于这个原因,最终美克家居的定增在今年6月到期后未能成行。
“这个问题我们一般通过调整发行顺序来尽可能规避,比如先发行私募可交换债,再进行三年期定增,因为私募可交换债的发行周期非常短,最快1个月就能完成,而定增从发布预案到最终发行,周期要长于6个月,所以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的话触发短线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王刚表示。
但他坦承,目前监管层对“私募可交换债+三年期定增”的套利模式还没有明确态度。而且,监管层对三年期定增的监管不断加强,这么明显的套利模式很难不被监管层盯上,一旦监管收紧,该模式恐难存在。另外,从市场运行机制而言,这套模式明显有利于发行人,是一种不均衡的状态。随着竞争的加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纠正,该套利模式的运作空间会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