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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6-09-02 18:33:3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日表示,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涉及的上市公司为东华能源(12.920,-0.02, -0.15%);1宗内幕交易案,涉及瑞普生物(18.320, 0.77, 4.39%);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以下为发布会全文: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中,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股票55,122,087股,占东华能源总股本的7.96%,达到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同时,施建刚在持股“东华能源”超过5%的情况下,在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构成短线交易违法。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1宗内幕交易案中,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简称华南生物)董事长辛其兴、总经理梁某平是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普生物)拟收购华南生物部分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敏感期内,李谦与梁某平联络,并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177,600股,获利约15.7万元;辛其兴委托谢某操作“辛其兴”账户买入“瑞普生物”共27,375股,没有违法所得。李谦、辛其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李谦违法所得约15.7万元,并处以约15.7万元罚款;对辛其兴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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