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来源:新浪财经 发布时间:2016-09-02 18:33:30
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审计深圳海联讯(14.110, -0.49, -3.36%)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鹏城所已注销,不再处罚)。2014年5月,福建金森(25.700,-0.15, -0.58%)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利安达)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晶、田小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