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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面临洗牌 十三项“铁律”限定平台专注主业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6-08-25 20:21:12
  “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网贷监管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实行备案制而非持牌准入管理。所谓备案制,是没有门槛和前提条件限制(如资本金要求、高管资质等),网贷申请机构只要根据齐全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资质即可。”李均锋称。

  二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定位,包括其信息中介定位;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的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明确网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禁止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明确网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撮合,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上述定位在《办法》中要求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中有所提及,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版本比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或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果树财富CEO吴复申称,此项要求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网贷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首先是现场签约已然不可能,那么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被认定为有效、如何签署属于有效,这决定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其次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获得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将成为关键,这决定了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但实际上,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不单单从事网贷业务,而是以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交易平台的名义从事包括网贷、理财产品销售、债权转让在内的多类型业务,对于这类机构如何监管、是否纳入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之内,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是在网贷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下一步银监会将指导自律组织加强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

  个人网贷借款

  总余额不得超100万

  不过,相比于上述三大变化,《办法》引发外界最大关注的新规定,是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设置限额管理。《办法》称,网贷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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