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投诉江海证券强制平仓 相关律师称四方面行为涉嫌违规
二、江海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活动中执行所属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江海证券公司于2015年7月9日7点24分进行强制平仓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按融资融券合同第五章第十八条第二款,2015年7月7日收市后甲方账户出现担保比例低于130%的情形为T日,按合同T+2日为7月9日,也即7月9日16时前为存保证金时间。本事件中甲方7月9日上午就已经存入足额保证金,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强行平仓条件。
四、融资融券业务流程管理混乱存在失职问题
1、江海证券公司业务员接受了甲方暂缓平仓申请,在9点前就应该提前办理暂缓平仓申请,客户专员应马上与总部联系办理。
2、甲方在2015年7月9日9点18分01秒,足额存入信用账户保证金,客户专员在9点20分之前有效时间不进行撤单操作。上交所每个交易日9点20分到9点25分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接受撤单申报,因云天化是以跌停价挂强制平仓,故9点20分之前不能撤单就意味着9点25分之后开盘即被强制平仓,江海证券公司9点20分之前不进行撤单操作,反而在9点20分集合竞价禁止撤单时间反复进行废单撤单操作。
3、江海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账户开户时签字就可以了,没有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任何风险培训。另外,江海证券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为甲方送达对账单,在融资融券的一年多里,没有客户专员为甲方服务。至2015年7月8日,甲方才被告知客户专员联系方式。
4、甲方账户股票吉林森工2015年7月2日公告派发红利,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9日,除权除息后7月9日跌停价应为8.78元。而江海证券公司依然按照未除权除息的价格8.87元计算强制平仓价格。
因江海证券保持不处理态度,2015年11月孙女士将此事举报至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表示,该投诉事件属于孙女士与江海证券的合同纠纷,建议其通过与证券公司协商、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