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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6-07-29 21:59:22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9日表示: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包括对欣泰电气保荐人兴业证券(7.710, -0.04, -0.52%)和会计师事务所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新华都(8.590, 0.31, 3.74%)信批违规案,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等。针对欣泰电气一案,证监会表示,会计事务所没有对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等进行关注,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5年和3年的市场禁入处罚。

  以下位发布会原文:

  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兴华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月初,证监会公布了对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结果,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15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刘明胜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第29条、第30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2条、第4条、第6条、第41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补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损失。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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