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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退市 民事赔偿如何落实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6-07-15 19:24:41

 □熊锦秋

  证监会对欺诈上市的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有人预计欣泰电气复牌后的最后几十个交易日可能面临几十个跌停。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成为有关各方关注焦点。

  目前兴业证券(8.020, -0.10, -1.23%)拟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总额5.5亿,赔偿范围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的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投资人。这也就是说,起码有两种投资者是不能获得赔偿的:第一种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但又在揭露日之前卖掉的投资者(揭露日为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日);第二种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买入股票的,比如私募创势翔等。应该说,兴业证券的赔偿方案基本遵循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框架。

  不过,就具体实情而已,上述第一种投资者无疑是很冤枉的,他们在新股上市后买入,但后来通过实地考察或通过其他正当信息渠道察觉公司有点不对劲,但因在造假未被揭露之前就匆匆卖出股票,因而他们没有资格获得赔偿;要获得赔偿就必须死守股票直到造假被揭露的那一天,可又有谁能肯定某上市公司一定造假、造假就一定会被揭露?显然,目前虚假陈述赔偿制度在这些细节上还有待完善。当然上述第二种投资者在欣泰电气被立案后还勇于杀入,属于投机不成蚀把米。按照上述赔偿方案,兴业证券拿出5.5亿,最后能赔付给投资者的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就比如当年万福生科(18.650, -0.01, -0.05%)造假,平安证券主动出资3亿,最终补偿投资者的只有1.79亿。

  那么,欣泰电气的中小投资者还有别的渠道获得民事赔偿吗?笔者认为还有个回购渠道。2013年11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陈述且对投资者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2014年欣泰电气的招股书中,有关主体同样作出了上述承诺。现在的问题是,回购与上述兴业证券设立的赔付基金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并行、还是包含、抑或“非此即彼”?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可研究一下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上市公司有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欺诈发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笔者从这个条文来理解,回购股份也是赔偿投资者的一种方式,有关主体设立赔付基金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两者并行不悖,都是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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