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能为何自称财务投资人:避免股票禁售期被延至1年
澎湃新闻记者 徐宏文
万科股权争夺战已演进至细枝末节。
7月7日午间,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通过万科A(18.270, -0.48, -2.56%)(000002.SZ)发布公告,宣布愿意做万科长期的战略财务投资人。
战略投资者常有,财务投资者也常有,战略财务投资者不常有。
多名投资界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宝能系给自己设定成战略财务投资人的定位,可能是出于缩短买入万科股票禁售期的考量——以免禁售期从6个月变更为12个月。
《证券法》第98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都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表示,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7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有关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不过,何为“上市公司收购”?在《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法律法规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定义。但根据2009年上证所在监管工作函中的表述,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所谓控制权,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