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坑了哪些人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6-07-09 10:32:42
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其中:
虚假陈述实施日:
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即2014年1月1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之日,即2015 年7 月14 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
欣泰电气发布欺诈发行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之日。 这一日期存在争议,因为欣泰电气2015年11 月27 日、12 月10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和《关于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赔付对象(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并不属于此次赔付的范围内。换句话说,从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 月27 日或12 月10 日)起至停牌日(2016年5月23日)期间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能获得本次赔偿。
将能获得多少赔偿金?
1.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A: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
其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实际卖出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