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组信披新规要点:对大股东减持计划全程监督
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也当比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证件会表示,新增这些规定,是为了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因此需要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对于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规定,除上述改动外,总体来看包括封面、目录、释义,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本次交易概况,交易各方,交易标的,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交易的合规性分析,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财务会计信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因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共计十四个方面。
此外,新规第五条中,新增了“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同时提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披露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对方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请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同样也是新增内容,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便于投资者阅读,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做到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这些要求分别从真实性和便于理解两方面入手,归根到底都是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方面表示,新规是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2016年《重组办法》修改针对重组上市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则完善: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鉴此,根据《重组办法》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