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停牌的公司得紧急复牌了 并购重组新规重点指向
来源:券商中国 发布时间:2017-09-23 20:47:31
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自股市异常波动以来,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体传导,监管层陆续实施穿透式监管,特别是对杠杆融资、举牌等行为,强化出资方、资金来源、杠杆水平等方面的穿透式披露。在揭示风险的同时,避免违规杠杆资金流入股市,防止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维护市场稳定。此次规则要求延伸至并购重组市场,此后,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均需细化披露。
此外,此次规则还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修改,规范重组上市(即“借壳”)信息披露。2016年《重组办法》修改针对重组上市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则完善:
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鉴此,证监会根据《重组办法》对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披露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为进一步提高重组报告书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媒体说明会、对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应当在重组报告书相应章节进行披露。
上述相关人士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在提高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严厉打击虚假重组、规避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