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马科技七项财务数据打架 改制股权转让书被指伪造
也即皇马科技在前后两版招股说明书中确认的2014年度和2015年运费支出均存在数百万元差异,而且都是2016版招股书确认的运费金额较高,而2017版招股书确认的运费金额较低,两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到底哪一版招股说明书数据才是真实的呢?皇马科技披露的2017版招股书是否存在隐瞒运费支出、虚增利润的问题。
不仅如此,由于销售费用披露金额存在差异,导致了皇马科技前后发布的两版招股书中,针对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2014年和2015年发生额也存在差异。但是从审计实务来说,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是依托于银行对账单,通常不会出现变化,那么皇马科技的现金流差异又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这也令人担忧该公司所披露现金流量数据的真实性。
招股说明书第238页披露,皇马科技在2014年向客户“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销售减水剂2437.82万元,占当年销售总额的比重为1.79%,并使之位列皇马科技当年第9大客户的位次。
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是在2016年4月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根据该公司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2014年向皇马科技采购金额仅为1414.45万元,这与皇马科技披露的销售金额相比,少了上千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皇马科技所披露的2014年对华烁科技的销售金额当中,有超过1千万元的部分并未得到客户方的确认。
在两家公司披露的购销数据当中,必然有一家公司存在虚假披露,不是皇马科技虚增了销售收入、进而虚增利润,就是华烁科技隐瞒了采购金额,那么真相到底又是哪一个?
存在股权转让纠纷
据投资快报报道,截至皇马科技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松因涉及合诚化学职工持股会2004年股份转让纠纷被陈洪海等 7 人起诉,7名原告称未签署过任何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职工持股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页为他人伪造。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7名原告不具备共同的诉讼标的,驳回起诉。七名原告代理人现已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17 年 7 月王金芳以同样理由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松,王伟松为皇马科技的法人代表,持股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