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多公司被警示 牵出华英证券
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1.85亿元。11月23日,该公司以付劳务费名义将募集资金分别支付给福泉市中建矿产经销部(以下简称中建矿产)6245万元、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黔南福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拓海)6634万元、贵州福泉市兴福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磷化)5621万元。11月24日和25日,浙江拓海、兴福磷化和中建矿产分别将其收到的款项转回到该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与此同时,该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转回到非募集资金账户的款项分3笔共计1.83亿元划转给福泉市财政局。截至2017年7月12日仍未向福泉市财政局收回该款项。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待加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显然,不论是委托他人理财还是将资金转借他人,都不符合该条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种现象频现,以上市公司为例,在其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中,除了自有资金之外,来源于募集资金的比例长期居高不下,在市场上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论。
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通过理财产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无可厚非,但也有人指出这是公司“不务正业”的表现。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今年初的时候,证监会就表示,要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并发布再融资新规,对部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做法进行约束。
与此同时,除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外,证监会将根据现行规则出台一些监管募集资金用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