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黄钦来违规炒股 被罚没1454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剔除基金、可转债的收益以及佣金、印花税等交易税费,且新股申购未中签资金流转不应记入违法所得。应按照实际购买成本计算收益,不应按照当事人入职前一日的持股收盘价作为成本计算收益,请求我局对违法所得进行核实。第二,综合考虑当事人主观动机、认错态度和家庭情况等因素,请求我局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已考虑相关因素,经核实,违法所得计算无误。第二,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5,962.07元,并处以10,907,886.2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460, -0.07, -1.07%)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