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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原总裁助理黄钦来违规炒股 被罚没1454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7-09-01 22:50:41
  内幕交易案中,吴某群系宜宾纸业(29.860, -0.16, -0.5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宜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杨杰与吴某群存在通讯联络,后立即使用“唐某凤”账户卖出“ST宜纸”,用时10分钟即将其持有的82,700股“ST宜纸”全部卖出,避损金额约29.3万元。胡杨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没收胡杨杰违法所得约29.3万元,并处以约29.3万元罚款。

  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中,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富资本)未在产品存续期间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在销售相关产品过程中未对所有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相关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新富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新富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先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他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颜昌仕、任蕾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钦来)

  〔2017〕6号

  当事人:黄钦来,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钦来违法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钦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黄钦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8,931,070.21元,盈利3,635,96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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