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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回应“股民的名义” 称竞争对手恶意阻击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05-07 10:46:48

  今创集团就此表示,戈建鸣并未因行贿而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戈建鸣都无相关行贿犯罪记录。同时,在张曙光任职期间,戈建鸣分批提供的800万元资金纯属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

  对此,记者就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一事采访陈荣时,他告诉记者,是否属于单位行贿,主要看行贿人的行贿目的是出于谋求私利还是企业利益。

  记者查阅北京二中院就张曙光受贿一事的判决书发现,法院认定张曙光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收购时任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的财物,并为今创集团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及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等。

  显然,从行贿动机来看,其符合单位行贿的法律认定标准。

  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表示,即便企业高管存在行贿事实,但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定罪,严格意义上讲这就不属于犯罪行为,也不会对公司IPO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相关人员行贿涉及的营业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大,IPO公司的稳健运营能力就会存疑,所以监管层在IPO的过会审查时,应当剔除其行贿所获取的相关公司收益,以此考量公司业绩是否能达到过会标准。”

  根据公开事实,戈建鸣分别在2005年、2007年、2009年向张曙光提供共计800万元的资金,而公司IPO审核的只需披露2014年-2016年的财务数据,所以也很难去实际理清戈建鸣行贿为公司带来的营收具体占公司总体营收的比重是多少。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创集团IPO过程中,证监会也就公司高管层存在的行贿一事要求相关保荐机构进行调研。记者就此向国浩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记者查阅今创集团招股说明书发现,公司已明确列出其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根据公司公布的营收情况,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对中国中车(9.930, 0.03, 0.30%)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6.05%、57.61%和56.75%。就此,今创集团也指出,在公司产品涉及的领域,中国中车下属车辆制造企业独立选择供应商,如果该车辆制造企业未来采用联合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可能会削弱公司的议价能力,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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