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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分权下放 刘士余密织监管网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7-04-17 20:09:40
  另一位资深证券律师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业界对证监会分权、放权有预期,从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来看效果不错,同时证监会也不希望陷入具体事务当中,未来交易所的权限会逐步扩大。

  当前证监系统已形成多个层次、各有侧重的监管框架。证监会发行部、上市部、机构部、基金部等分别负责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券商、基金的日常监管;稽查局负责线索筛选及案件调查;交易所负责市场监控及线索发现;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及上市公司协会等进行自律监管。

  证监系统内部有一支稽查队伍,包括稽查局、稽查总队、36家证监局、沪深专员办等,共有约800人的稽查力量,由稽查局统一指挥,协同合力办案。稽查局是证监会打击市场违法的主要力量,该部门负责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重大案件查办。

  虽然进程缓慢,但证监会的权力下放一直在推进。2014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证监会要求,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对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2015年12月,证监会宣布将委托沪深交易所承担案件具体调查工作职责,证监会保留处罚权,标志着交易所委托执法试点正式启动。

  在深交所会员大会上,刘士余对证券交易所的“实质监管权”给出了更清晰的要求。“交易所的功能定位,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的,目前已经远不是简单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场所的原始定位了。”他说,证券交易所不仅是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是法定的监管机构。

  首先,对于上市、退市的监管,《证券法》给了交易所最终决定权;其次,《证券法》规定了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和临时停市、停牌的决定权,刘士余称“这方面的内涵其实是海量的”;第三,交易所有充足的法律授权,可对违反交易规则者进行纪律处分;第四,证券交易所还可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我理解,这一条实质上是赋予了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权力。”刘士余说,与行政监管和一般的自律监管不同,法律赋予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有效性。他还明确提出,交易所必须依法主动行使全方位的监管职能,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

  董登新表示,证监会将交易所推上监管前线,未来交易所的监管权、审核权都会逐步“做实”。技术性审核、技术性监管都可以下放,证监会只要做好分工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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