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保代泄密亿阳信通重组 其妻内幕交易被罚没38万
(一)实际控制“江某”账户
“江某”账户于2009年3月18日在招商证券(16.480, -0.11, -0.66%)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11****57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49****52,深圳股东账户0131****8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18.520, -0.24, -1.28%)深圳分行62258878****0069账户。自开户以来,该账户共转入交易资金378,000元,其中来自叶仁敏及相关银行账户共计129,000元,另有现金存入239,000元。该账户共转出交易资金164,400元,其中去向为叶仁敏及相关银行账户共计101,600元。“江某”账户系由叶仁敏实际控制使用,“江某”账户资金来源于叶仁敏。
上述事实,有“江某”账户开户及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二)叶仁敏内幕交易“亿阳信通”情况
叶仁敏系余某妻子。5月11日,叶仁敏买入“亿阳信通”前后,与余某频繁通话。2015年5月11日,叶仁敏与余某通话后,随即使用“江某”账户买入“亿阳信通”12,900股,成交金额309,600元;6月1日,将前述“亿阳信通”12,9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07,587元,获利共计96,836.4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通讯记录、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叶仁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辩称,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亿阳信通5月13日增发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应为亿阳信通召开董事会议定之日(5月12日),“江某”账户买入时间为5月11日,早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