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保代泄密亿阳信通重组 其妻内幕交易被罚没38万
〔2017〕26号
当事人:叶仁敏,女,1983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叶仁敏内幕交易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叶仁敏提出听证申请。2016年11月9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仁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知悉情况
2015年3月17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石某成前往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与亿阳集团执行董事邓某会面,提及可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提高亿阳集团持有亿阳信通股份比例。4月20日,国信证券余某给石某成邮箱发送名为“亿阳信通非公开发行方案重要时间节点”的邮件。4月22日,石某成给邓某邮箱发送了名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项目计划”的邮件,此后,双方多次邮件往来,修改市值管理计划。5月5日至8日,石某成、余某等前往北京亿阳集团与亿阳信通总裁田某文见面,洽谈并确定非公开发行事宜。5月11日,余某给邓某、石某成等邮箱发送名为“亿阳信通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邮件,该方案交亿阳集团执行董事邓某后,向亿阳集团总裁助理肖某曲、田某文和亿阳集团董事长曲某征求意见,大家表示同意。5月13日,“亿阳信通”停牌。5月27日,亿阳信通公告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容,股票于当日复牌,并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对象为亿阳集团、方略亿阳2号基金(亿阳集团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亿阳信通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亿阳信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通过此次非公开发行,亿阳集团持股比例将由23.16%上升至30.15%,触发上市公司收购披露条款,亿阳信通于5月30日公告了《收购报告书》。亿阳信通5·13非公开发行及其相关内容,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情形。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4月22日至5月2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石某成、余某、邓某等。
上述事实,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有关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亿阳集团提供的《说明材料》,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