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花样”造假 证监会A股打假重拳频出
退市等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
除了进一步加大打假执法力度和依法开出顶格处罚罚单提高违规成本外,监管层还在不断完善退市等制度安排。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我国退市制度于2001年启动。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重大违法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方面。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主动退市的公司约40家,强制退市的约50家,多数强制退市公司主要是因为财务指标不合格。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工作提了几点要求:一是加强信息披露,防止财务造假;二是要求中介机构尽到“看门人”的责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标准,现在正在积极做这方面工作;四是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交易所要真正负起责任,应依法依规,对该退市的就要实行退市。
法律界人士认为,行政处罚力度有其上限,建立完善的投资者起诉、追偿制度,用高额的民事赔偿震慑违法行为,是成熟市场更常见的制度设计。
“集体诉讼在美国证券市场中经常用到,而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集体诉讼这个制度。只是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立法根源。”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东表示,当国内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需要索赔时,除了可以发起代表人诉讼并借鉴国外的集体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托投服中心等专职机构为中小投资者代言。
王东同时指出,还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公益诉讼制度、证券诉讼证人制度等一系列投资人保护机制,形成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