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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万科:如何建立对实业家的制度保护?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7-03-05 22:47:43
  “大股东的利益和意见不能强加给公司。股东让董事去执行,董事不执行就是不尊重股东?我觉得好像不是一回事。”前述律师说,到底是董事不尊重股东,还是股东不尊重法人?这是两种情况,要区别来看。

  上述律师认为,法人人格独立这个价值取向,是没有争议的。无论保利还是万科,管理层、还是资本,都是优势互补,体现法人独立主体人格,发挥管理层的作用,来发展经济,创新创业,这在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上,是共同利益,共同认识。

  因此,对于新的万科股东们来说,未来要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尤为重要。

  此外,他还认为,万宝之争的真正意义超越了董事会席位的竞争,它是一个创新文化(17.500, 0.09, 0.52%)的保护,创新价值的追求,创新创业者的制度保护。

  王石和郁亮等管理层都是企业家、创业家,除了他们,当前中国社会还有许许多多的实业创业者,需要建立对于这类人的制度保护和权益保障。

  “现在全球都认同杭州G20峰会的共识,创新是发展真正的驱动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前述律师称,公司法的基本结构也好,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也好,要体现保护创新创业者的根本利益,保护法人追求社会效益的价值取向,而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目前有很大空白和误区。

  比如百度、苹果,在美国上市,因为在美国有类别股,即不同类别的股份,可以同股不同权。但万科事件中,管理层仅持有少量股份,同股同权的框架下无法对抗(有恶意的)股东,无法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不过,他也指出,我国公司法还是留了口子。国务院在2013年颁布了优先股的指导意见,优先股就是不同权,与普通股相比,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但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它实质上是以取消或限制股东表决权来取得在盈余分配等方面的优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未来可修改《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股的相关条款,使其适应创业创新的社会变迁环境。

  就万科而言,未来可以用优先股的方式,调节险资股东、财务投资者以及管理层持股的占比、利润分配和表决权等,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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