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万科:如何建立对实业家的制度保护?
在谈到当年自己和管理层出让40%万科原始股时,王石仍说不后悔。
但他也承认,万科股权之争归根结底,是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管理层持股过低,终引来恶意收购;同时,也引发资本与人力、股东与管理层关系的思考。
持股太低、同股同权的现行公司法框架,直接导致万科管理层在这场斗争中处于劣势。若非险资监管的“东风”,管理层或许至今仍处下风。
如今之局面,尽管宝能和恒大受政策抑制,但其真金白银买入的股权并未被定为“非法”或“违规”,其仍有提名万科董事、选举投票的权利。
万科总裁郁亮在年初的例会上说,股权事件也需要通过股权去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那么,从最新的股权结构看,万科当前的股权已高度集中于宝能、深铁、恒大、安邦等几家机构手中,万科股权事件接下来将如何彻底解决?万科经营管理如何稳定并持续?
在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看来,宝能,恒大等已经进入万科,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各方要有法律思维,懂得游戏规则。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人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它是为了上市公司公众利益而存在的,它不是股东的工具,也不是股东的平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我国的《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其二,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它的人格,它的法律地位,就决定了主体中股东或董事的角色定位和权利边界,董事通过对多个利益主体负责,再对股东负责。董事并非仅是股东的代表。《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占上市公司董事的一半,其目的便是为了维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多种利益,为了体现上市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
参考国外的法人组织结构,比如德国,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选监事,监事选董事,监事选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的一半,目的也是为了体现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