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清波的资本骗术:十余年掏空五家上市公司 聚敛巨额财富
原标题:控股股东“资本骗术”狂敛巨额财富 业界:“内外兼治”防上市公司被“掏空”
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欠完善,种种漏洞给了“资本狂人”们可乘之机。尽管近几年情况有所收敛,但还是有个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从上市公司非法敛财,“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前段时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相关案件,揭露了“资本狂人”成清波的“资本骗术”,这给资本市场治理带来了诸多启示。维护资本市场“三 公原则”,尤其是重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大股东肆意套现、从上市公司敛财“掏空”行为,成为业界一致的呼声。
十余年“掏空”五家上市公司 聚敛巨额财富
用十余年时间成功控制着五家上市公司,并在资本市场上长袖善舞,凭借着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俨然成为一位“资本狂人”,这就是“中技系”的控制人成清波。“中技系”特指资本市场上以“深圳中技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组成的松散集团。
在成清波的运作下,“中技系”十年间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ST成城(15.840, 0.38, 2.46%)、博元投资(已退市)等五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产、高溢价注入劣质资产等方式,从上市公司聚敛巨额财富,将上市公司完完全全“掏空”。
然而,随着多元化经营的摊子越铺越大,“中技系”资金链的压力与日俱增,成清波也只好铤而走险。2014年6月,成清波因向579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 收存款共计11.24亿元,涉嫌非法集资而被警方带走调查。今年3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成清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中技系”的敛财手法也有规律可循——首先通过购买法人股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稍后高价套现;控制上市公司后,一方面将旗下劣质资产高溢价注入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将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违规转移至自己名下。
公开资料显示,成清波发家于法人股买卖,即低价收购法人股(往往是国有企业持有的法人股),时机成熟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或高价转让给第三方。例如,2002年到2003年,成清波以每股不到3元的价格,陆续收购了物华股份(现ST成城)接近30%的股份,等到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成清波以超过每股8元的价格套现。
此外,成清波更擅长的是资本运作的腾挪之术,其将劣质资产做高评估价值,高溢价装入控制的上市公司中,达到风险转嫁以及为自己的关联公司“解套”之用,或通过关联交易将控制的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出售给己方,从而“掏空”公司。
例如,2004年,“中技系”控制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恒退,2015 年退市)后,成清波相继将作价近7亿元的铁路资产注入该公司中,成为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劣质资产的典范,而该资产是成清波之前以数千万成本撬动杠杆收购而 来的。其中,经营出现巨额亏损的罗定铁路,也被成清波包装为优质资产并转让给内蒙古宏峰,在短短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成清波便从中套现3亿多元。
此类“把戏”屡试不爽,资产重组、塑造概念、炒高股价,进而套现……“中技系”的股票都曾在市场上闪耀一时,被视为“妖股”。“中技系”大赚了一笔, 但其涉足后的上市公司却囊中羞涩、江河日下,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成城股份、国恒铁路、国创能源、博元投资等相继“披星戴帽”,甚至退市转板。
资金链断裂相关公司“一地鸡毛” 不思经营只“捞钱”现象屡现
2013年,由于多元化经营的摊子越铺越大,资金链压力与日俱增,“中技系”急需输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定增模式成为其主要途径,并进而演变成了一场非法集资的闹剧。
2008年12月,当时的成城股份发布公告称,将向控股股东深圳中技集团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有关资产。成清波苦于深中技没有“像样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于是去美国收购了THC煤炭公司100%股权。同时,“中技系”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国创能源(即ST国创,现为\*ST新亿(1.870, 0.00, 0.00%))也推进重组,购买THC煤矿,并将其作为优质资产注入国创能源,并拟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收购款项。
为了给成城股份和国创能源定增项目募集资金,“中技系”便借助上海优道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优道公司先后设立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等六家有限合伙企业, 每家合伙企业对应一个或一个系列的项目(产品),以认购上述有限合伙公司份额的方式实现募资的目的。上海优道公司招募了大量金融产品销售队伍,伪造成理财 产品并对外销售,而所募资金最终转移至成清波处。
这些理财产品最终是无法兑付的,成清波也因上海优道非法集资案于2014年被上海警方拘捕。而“中技系”控制的上市公司则“一地鸡毛”。在退市之前,国恒退被曝出此前定增募集的9亿元资金不知去向。退市博元也由于中技系系列资本运作后被“掏空”,成为新退市制度下首家被终止上市公司。而上海优道一案,为*ST新亿留下了近10亿元的债务,ST成城与\*ST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