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社会镜像      中产平台  
 
法治热点  反贪防腐
依法治假  见义勇为
创业就业 薪酬社保 消费住房
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 医药安全
婚姻家庭 教育文化 养老休闲
统计分析 法规政策 财金 行业地方
能源矿产 进出口  三农 土地海洋
科 技  国 企  民企 企业家富豪榜
股 票
彩 票
收 藏
你的位置:  您的位置:首 页民生薪酬社保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多方妥协的1%比例

来源:经济观察报 王雅洁  发布时间:2016-09-13 18:46:47

  

经过近三年的酝酿,新一轮员工持股顶层意见终于露脸。8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个央企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国资委的部署,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除了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在推进员工持股时,试点思路与中央也将保持一致。

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股权不同,这一轮的员工持股改革置身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语境之下。

这次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考量。《意见》明确,此轮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曾参与过去职工持股文件起草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评价《意见》:“这次的顶层意见总结了20年来员工持股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总体上讲写得不错。但是,文件最大的遗憾是未明确提出‘分红权改革’的试点要求”。

而且,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在试点企业的选择上,“增量优先”,从子企业优先试水。

举例来看,经济观察报获悉,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一家资源型中央企业集团曾提交试点员工持股方案,便没有获批。

在持股对象圈定上,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多方妥协的1%

在持股比例的界定上,《意见》思路清晰:“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一名国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持股比例的界定经过了多次讨论,最终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的比例,是“多方妥协”的结果。

上述国资人士进一步表示,在讨论过程中,“多方妥协”主要是指国资委和央企之间的商议,“从央企的实际情况看,因为中央企业的资产量很大,但是地方上国有企业的资产量相对较小,同等比例下,地方国企的资产量可能都比不过中央企业。在股权多元化的思路下,加上不能影响国家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考虑,最终确定了最终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的比例”。

一名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企业人士认为,上述比例的设定,有利于保持国有相对控股,但是以一些整体上市的中央企业为例,从其总股数的量上看,百分之一比例的持股也还是比较可观的。

[1] [2] [3] [4]  下一页

 
 友情链接:人民网  新华网  法治网   澎湃新闻  中国新闻  新京报  每日经济新闻  搜狐  国家卫健委  北青网

版权所有@中实弘扬(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1

电话:(029)88866888转6388   E-mail:sx_szlef@163.com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 110106006042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 180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