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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改革:多方妥协的1%比例

来源:经济观察报 王雅洁  发布时间:2016-09-13 18:46:47

与上世纪90年代职工持股的探索比例不同,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对于员工持股的比例曾规定“总比例不超过49%”,而且对于高科技企业的持股比例更进一步放宽。

周放生对此的理解是,虽然这次《意见》中规定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是,这一轮员工持股试点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的,“角度不完全一样,我认为这次出台的比例还是合理的。现阶段混改最合理的股权架构就是三足鼎立:国有股、骨干员工股、民营股。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周放生对经济观察报说。

经济观察报从《意见》中获悉,在持股方式上,未来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意见》称,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根据《意见》,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增量优先

这一轮的员工持股,将在“增量”上做功夫。即“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试点意见》规定,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除了顶层意见在“增量”上的考量,地方国有企业在推进员工持股时,同样以此为试点方向。

前述国资人士表示,这一次员工持股顶层意见起草时的考虑,主要落点在于“增量”,也就是新设立的企业,即通过国有资本的放大作用,进一步引入混合所有制,在不影响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其他企业都有可能参与进来。

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二是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三是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

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试点企业选择时,应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并统筹考虑组建两类公司、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等改革措施。因此,《试点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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