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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50万“彩礼”引拉锯战亲家闹上法庭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4-26 11:54:25
  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尤其是亲朋之间,处理不好,既失去钱,又失去亲情。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件,就是两亲家之间,为50万元是给孩子买婚房用的还是彩礼钱,多次闹上法庭,让人唏嘘不已。
  1
  房屋买卖口说无凭
  亲家诉请被驳回
  老陆在合肥一家企业工作,家庭收入依靠单一的工资。前几年,独生子小陆找到如意女友小汪,两人打算于2013年8月中旬登记结婚。小陆对自家现有的房子不满意,提出要在市区买一套房产证属于他的房子。当时合肥限购,老陆折腾了半天也没能满足儿子愿望。正好,准岳母家有套现成的大房子,可以给两个孩子结婚。
  在两人领取结婚证的前半月,老陆给准儿媳发了一条老长的短信,主要内容为:
  “小汪,你好,我是小陆爸爸,由于小陆从今年4月份起,一直要买写他个人名字的新房,由于限购,我们只好先把原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他的名字去掉,办了很多手续,交了12万元。办好后,他又领我去滨湖买房,交了2万元订金,我又找了好多人,才把房价从九千一平降到八千多一平,现在他又不喜欢滨湖的房子,说是太远,要退房,想拿回订金非常渺茫。我们是拿工资吃饭的,经济也不是很宽裕。但你们办大事,作为父母,一定尽力。现我们与你商量,我家拿50万元买房,暂时付你妈妈40万元,给你聘礼10万元,你办办你们个人的事。办酒席钱由我们家全出。你与小陆准备成婚,不知你妈选好一个好日子没有?选好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好提前去订饭店。至于房子待明年过户时,再按市价购买付款。小汪,你是个明理懂事的孩子,体谅长辈暂时的难处,相信只要你与小陆过着美丽的每一天,只要我们还在,你们的日子一定会更美好。”
  小汪收到短信后,当即回复短信一条:“好的,叔叔,谢谢您。”
  同年8月4日,老陆向小汪的妈妈老汪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转款50万元。
  小陆与小汪结婚后,居住在老汪名下位于合肥市区某小区的房子里。
  不久,老陆与老汪为上述50万元用途产生争议。老陆说这笔钱是用于购买老汪那套房子的,老汪则说那钱明明是彩礼钱。双方争吵了几次,没有结果。
  2014年7月,老陆将老汪诉至法院,称:2013年7月,因老陆计划买房为儿子小陆结婚使用,老汪作为小陆的准岳母,当时口头提议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老陆,老陆表示同意,并现场查看了该房。老陆于同年8月4日通过银行转款5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给老汪。同年8月13日,双方的子女领取结婚证,婚后居住在该房内,但老汪一直没有与老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把房屋实际交付给老陆。老陆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老陆与老汪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老汪返还老陆购房款50万元。
  老汪辩称:老陆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老陆之子小陆与我女儿小汪系夫妻关系,涉案50万元是老陆支付给我家的彩礼,也是对我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双方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购买房产的共同意思表示。我已将该款交给女儿,用于双方子女婚后的生活。所以,法院应驳回老陆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陆诉称主张的其支付的50万元,是他与老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的首期购房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不予认定。老陆基于此主张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老汪返还购房款50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老陆的诉讼请求。
  老陆不服,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陆与老汪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老陆与其所主张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老陆基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诉请要求解除与老汪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老汪返还购房款50万元引发的纠纷,依法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条件。合肥市中级法院遂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老陆的起诉。
  2
  短信证明购房款 一审判决应予返还
  老陆觉得既然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老汪占有老陆的50万元就无法律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于是,2015年4月,老陆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他请求法院判令老汪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双方相争不下,其实矛盾的焦点在于,老陆向老汪个人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的用途。老陆认为,这50万元是购买老汪名下房屋的预付款;老汪则认为,这50万元是老陆支付的彩礼以及对老汪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该款的用途虽然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根据老汪提供的手机短信等证据及结合日常社会生活经验,可以对该款的用途作出认定。
  从老陆发给小汪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老陆表示要拿出50万元买房,暂时付老汪40万元,给小汪聘礼10万元,由此可见,老陆在短信中明确表明了向老汪买房的意向及该款中的40万元是买房暂付款的意思表示,小汪的回复也表明其了解了短信内容,在回复时未表示异议。
  老汪与小汪是母女关系,小汪对这笔数额较大的款项理应向母亲告知,老汪与小汪在知道短信内容的情况下,如短信中的款项用途与双方先前约定不符,应及时向老陆提出异议,但事后小汪与老汪均未对此表示异议,并向老陆提供了老汪的银行账户,老陆也向该账户进行了转款。由此可以确定,该笔转账中的40万元与老陆买房的意向有关。转款后虽无证据表明老陆与老汪对房屋买卖一事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取得一致,但并不能否定该款项是老陆基于买房的意图而支付的款项。对于另外的10万元,老陆在短信中明确表示是给小汪的聘礼,小汪也表示了接受。
  老汪则称,这50万元是老陆支付的彩礼,及对老汪提供婚房及装修、家具、购买结婚首饰等所做的补偿,以及该款已支付小汪用于婚后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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