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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建核电站?国务院专家直指要害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6-04-07 10:47:56
2012年2月22日。在长江的行船上就可以看到彭泽核电厂选址的地方。
 
  原标题:专家:“长江流域建核电”须审慎决策
  【洞见】“长江流域建核电”还须审慎决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亦楠
  自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之后,一直为社会舆论关注的“两湖一江”核电站(即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到底能不能开建再次成为舆论焦点。“长江流域建核电”到底是“有利于还是有害于”长江母亲河、生命河的保护,这绝不是“我的家乡有山又有水,还有一座核电站”之类的诗意宣传就可以说清楚的,必须给予科学严谨、清晰透彻的回答。全球三次重大核事故以铁的事实证明,核污染是所有污染中人类最难对付的污染:重污染范围可达到数千至数万平方公里,持续时间可长到数万至数十万年以上,可谓是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所以,“长江流域建核电”是否可行,必须从“一旦发生核泄漏,我们目前的技术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能否确保长江的核安全”出发,科学审慎决策。
  “长江流域核电安全论证”必须高度重视的三个问题
  “内陆核电安全论证”绝不能“纸上谈兵”,必须要以具体详实的数据和成熟可靠的技术支持材料来证明“安全性是如何有保障的”,而不是用简单一两句“没有问题”之类的话来说明“论证结果”;同时论证依据和论证过程必须向公众公开透明,这既是发达国家核电发展的基本原则,也是消除我国公众疑虑的根本解决之道。除了之前《内陆核电能否重启,十个关键问题不容回避》一文(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15年第39期)提出的10个关键问题不能回避和含糊之外,长江流域核电站的“安全再论证”尤其需要高度重视以下三个要害问题。
  第一,核电的科学属性是“低碳能源”,而非“清洁能源”。
  核电只有在不发生放射性外泄事故的前提下,才能说是“清洁”的;而一旦发生泄漏,核电就成了人类最难对付的污染源——长寿命、高放射性核素没有任何物理化学方法能消除,只能等其衰变至无害水平,需要时间长达几万年至几十万年以上。与同等规模的化石燃料电厂相比,尽管核电厂的废物量最少,但却最受全球关注,就是因为“放射性物质有大规模向环境释放的风险且后果极其严重”,这是核电最基本的、不容含糊的科学事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放射性外泄事故的发生,并不仅限于核电厂反应堆(像切尔诺贝利和福岛那样的重大核事故),还包括乏燃料中间贮存、乏燃料后处理、反应堆退役和高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等高风险环节。因此,将核电无条件归为“清洁能源”的理念是非常有害的。
  第二,长江流域核电厂址有着欧美从未遇到过的“先天缺陷”。
  除“中国地震灾害最严重、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国情外,“两湖一江”核电厂址无论是正常运行时还是事故情况下,都有着欧美内陆核电未曾面临过的特殊难题。
  一是“两湖一江”核电站周围人口密度远远高于欧美核电厂址,在事故情况下如何疏散如此巨量人口,全世界都没有这样的先例和实践。“50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大中型城市,必须选在人口密度低、易隔离的地区”是国际通行的核电选址原则。同样在电站半径80公里内,美国所有内陆核电厂址平均只有150万人左右,法国三个内陆核电厂址周边人口在160万~440万就已被认定“人口太密”而要关停。而中国的“两湖一江”核电厂址周边人口则均高达700万左右(人口密度是切尔诺贝利的8倍),且50公里范围内有不少中等城市。如此稠密的人口国际上史无前例,所幸福岛核电站地处海边、切尔诺贝利地广人稀,如果同样事故发生在我国长江流域,后果将不可想象。
  二是气象条件不满足欧美内陆核电的大气弥散条件,核电站正常运行时也会产生微米级“放射性气溶胶”易污染颗粒(直径与PM2.5相同量级),也是“雾霾”成分。核电站正常运行时也会有放射性气载污染物排出,所以大气弥散条件是内陆核电选址的重要考虑之一:年平均风速越高,静风频率越低,大气弥散条件越好,越有利于放射性气载污染物扩散,核电站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公众的辐射影响越小。例如,欧美内陆核电厂址的年均风速都>2米/秒、年静风期最多只有几天;而湖南桃花江和湖北大畈的年均风速均≤2米/秒、年静风期长达一到两个月。而且,两个厂址的核电装机规模都非常大。可以设想:核电站冷却塔每天空中排放2000亿大卡巨量废热,造成局地湿度大增,长时期被雾雨飘滴笼罩,不仅更易形成雾霾,且成分还多了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物”。
  第三,目前还没有“一旦发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的应急预案。
  目前长江流域核电厂址的所有“安全论证、再论证”均未提供实质性的“一旦发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的应急预案”。目前仅有“事故工况下的环境影响分析”,且其结论“即使在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下,放射性物质也不会外泄,不会对公众、环境造成影响”的说法也过于轻率和主观。例如,把所有无力应对的核电安全风险(如网络攻击、恐怖袭击、人为破坏等)均列入“不予考虑的剩余风险”;再如,所预设的几种风险假设,既未考虑前述的长江流域特有的气象和人口问题,也未考虑各种小概率事件叠加的风险,更没有“经过工程充分验证的、确实成熟可靠”的具体技术措施来和“上下游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行之有效”的应急响应体系来确保“核泄漏不会沿江而下”。这种“纸上谈兵”式的风险分析所面对的严峻现实却是:全世界技术最强大的国家也无法保证不发生核泄漏、难以应对核污染控制。比如,2013年美国汉福特核禁区(距哥伦比亚河8公里)发生高放废液泄漏,时任能源部长朱棣文给出的最乐观预期是“至少要2019年后才可能解决”;日本东电公司至今也控制不住福岛核污水以每天400吨的速度激增,不得不坦承“处理事故的核心工作至少要2045年后才可能完成”……这些前车之鉴是“长江流域建核电”必须考虑的前提,绝不能建立在“不会出事”、“出事概率极低”的乐观臆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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