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试点编制土地林木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根据自然资源的代表性和有关工作基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
五、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5年11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底),试点地区开展有关自然资源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编制出2011年以来各公历年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缺少基础资料,可只编制其中一年或两年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第二阶段(2016年8月至12月),试点地区提交试点报告,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建议。
根据试点经验,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研究扩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范围,2018年底前编制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同时,研究探索主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价值量核算技术。
六、保障措施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有关人员组成。成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专家咨询组,提供有关理论、政策和技术咨询。试点地区政府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试点地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有关技术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参与有关问题研究,提供编表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要加强与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步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试点地区所在省(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是信息共享,夯实基础。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研究理清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基础资料状况。有关部门已有资料的,应当主动及时提供给统计部门编表使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更好地运用试点成果,便于社会监督,试点地区试编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
试点期间,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