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试点编制土地林木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1.坚持整体设计。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相衔接。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和有机联系,统筹设计主要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核算。2.突出核算重点。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出发,优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核算体系。
3.注重质量指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既要反映自然资源规模的变化,更要反映自然资源的质量状况。通过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的结合,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变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确保真实准确。按照高质、务实、管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法治方式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基础数据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真实准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不涉及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管理关系。
5.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自然资源禀赋和统计监测基础,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2012》等国际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探索创新,构建科学、规范、管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二、试点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和管控的现实需要,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水资源。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和草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林木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的蓄积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水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分别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研究资料来源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问题,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基本方法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自然资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量。核算期为每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然资源核算理论框架下,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计调查数据为基础,编制反映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关系是: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减少量=期末存量。期初存量和期末存量来自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数据,本期期初存量即为上期期末存量。核算期间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两类:一是人为因素,如林木的培育和采伐引起的林木资源资产变化;二是自然因素,如降水和蒸发等引起的水资源资产变化。由于自然属性差别较大、与经济体关系不尽相同,各种自然资源都有其特有的增加、减少方式及原因。按照自然资源变动因素,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监测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统计台账,及时填报相关指标。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使用的分类,原则上采用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暂采用行业标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涉及指标的涵义、包含范围和计算方法,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试点地区